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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林翠華梁夢迪饒金鳳

聲請人
張文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強制法拍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0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11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當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惟案件如已終結者,其聲請即無實益。

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強制法拍聲請再審之訴事件(113年度再易字第118號,下稱本案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本案事件因再審之訴不合法,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裁定駁回。是本案事件既已終結,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實益,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梁夢迪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84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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