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號
附帶上訴人 陳昱瑋
附帶被上訴人 連千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本院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8號)提起第三審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帶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之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被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依前開規定,應不得為附帶上訴。是附帶上訴人對之提起附帶上訴,自屬於法不合。其附 帶上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