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31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林純如江春瑩邱蓮華

上訴人
莊育煌
上訴人
陳豐德
被上訴人
NEW WISDOM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羅崑丁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
被上訴人
EVER ART COMPANY LTD
法定代理人
王彩碧
被上訴人
彭炳棋
被上訴人
龔炳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NEW WISDON LIMITED」之記載,均應更正為「NEW WISDOM LIMITED」。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316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