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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77號

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潘進柳楊惠如呂綺珍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複代理人
吳秉諭律師
參加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吳秋香
被上訴人
李國彰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楊敦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吳秋香為參加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即明。查本件參加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下稱參加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郭正,嗣則變更為吳秋香,有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首長介紹網頁可參,依上開說明,吳秋香既為參加人之法定代理人,自得由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7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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