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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62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潘進柳呂綺珍林祐宸

上訴人
賀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先慧
訴訟代理人
黃淑貞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盈孜律師
被上訴人
黃睿宏
訴訟代理人
楊晴翔律師

陳立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上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及變更之訴均駁回」;事實及理由欄八、關於「應駁回上訴」之記載,應更正為「應駁回上訴;其變更之訴亦無理由,應併予駁回」;事實及理由欄十、關於「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上訴及變更之訴均為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林祐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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