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061號
- 上訴人
- 林樹城
- 被上訴人
- 林來進
- 被上訴人
- 輔 助 人 林楷聖
- 訴訟代理人
- 龍毓梅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英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四、㈢所載「林光欉」,應更正為「林根欉」。
事實及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