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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061號

返還股份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林政佑張宇葭黃珮禎

上訴人
林樹城
被上訴人
林來進
被上訴人
輔 助 人 林楷聖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律師
複代理人
陳英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四、㈢所載「林光欉」,應更正為「林根欉」。

事實及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昱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061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股份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