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賴劍毅、賴秀蘭、洪純莉
- 法定代理人周耕宇、劉冠億
- 上訴人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匯流傳媒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44號 上 訴 人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耕宇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賴以祥律師 黃郁淳律師 被 上訴 人 匯流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冠億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二,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何旻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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