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5號
- 聲請人
-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進勇間選舉無效之訴事件,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就與相對人李進勇間選舉無效之訴事件,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2條前段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於其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聲請人民國113年5月14日之聲請狀僅有其影印之印文,欠缺聲請人本人之簽名或蓋章,亦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3,000元,經本院於同年月17日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於2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6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該裁定於同年5月22日寄存送達,於同年6月1日發生送達效力)。然聲請人迄未依限補正,有卷附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資證明(見本院卷第21至59頁),故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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