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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字第56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張松鈞許勻睿楊舒嵐

聲請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2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如係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之判斷,即非顯然錯誤,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四、㈠⒉「又依上訴人所提之照片8幀觀之,被上訴人確有下肢水腫…」(見本院判決第3頁第4、5行),該照片所示之病況,實為聲請人因痛風、血尿酸過高所引起之病變,本院判決卻將上述照片認定是被上訴人之病況,屬於顯然錯誤,為此聲請裁定更正。

三、查前揭判決,係本院斟酌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所為之論斷。判決書中如有錯誤引用照片之情形,亦非屬首揭說明所稱之誤寫、誤算,不得以裁定更正。聲請人聲請更正,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聲請人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楊舒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上字第56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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