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審重上字第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林欣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重上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林欣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路得健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4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5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4萬6,050元,經本院審判長於113年10月14日裁定 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10月17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67頁)。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二第111至11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