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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容正賴武志紀文惠

聲請人
永安宮
法定代理人
秦泉
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相對人
福德正神(神明會)
法定代理人
王展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為之一0八年度抗字第一三五八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以108年度抗字第1358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查(本院卷第73至77頁)。茲聲請人以其對相對人已獲勝訴判決確定,前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所假扣押之5筆土地已登記為其名下,並無假扣押自己土地之必要為由,聲請撤銷上開裁定,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昱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5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扣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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