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號
- 聲請人
- 永安宮
- 法定代理人
- 秦泉
- 代理人
- 鄭文龍律師
- 相對人
- 福德正神(神明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展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為之一0八年度抗字第一三五八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以108年度抗字第1358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查(本院卷第73至77頁)。茲聲請人以其對相對人已獲勝訴判決確定,前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所假扣押之5筆土地已登記為其名下,並無假扣押自己土地之必要為由,聲請撤銷上開裁定,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