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9號
- 聲請人
- 楊子儀
- 聲請人
- 楊子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貽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周玉鶴間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本院112年度上字第81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上字第813號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民國113年4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上字第813號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之被上訴人,其以為核對筆錄為由,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見本件聲字卷第1頁),已敘明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