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4號
- 聲請人
- 郭俊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1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聲再字第4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1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