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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張松鈞楊舒嵐許勻睿

附帶上訴人 陳昱瑋

附帶被上訴人 連千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本院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8號)提起第三審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帶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之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被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依前開規定,應不得為附帶上訴。是附帶上訴人對之提起附帶上訴,自屬於法不合。其附 帶上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莫佳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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