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316號
- 上訴人
- 莊育煌
- 上訴人
- 陳豐德
- 被上訴人
- NEW WISDOM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羅崑丁
- 訴訟代理人
- 鄭渼蓁律師
- 被上訴人
- EVER ART COMPANY LTD
- 法定代理人
- 王彩碧
- 被上訴人
- 彭炳棋
- 被上訴人
- 龔炳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NEW WISDON LIMITED」之記載,均應更正為「NEW WISDOM LIMITED」。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