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再字第4號

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沈佳宜陳筱蓉陳瑜

聲請人
詹民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奕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揆其立法意旨係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省法院之勞費,必該訴訟全部因原告撤回起訴或上訴人撤回上訴,致訴訟全部繫屬消滅而告終結時,始得聲請法院退還該裁判費3分之2(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09年度台抗字第8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單純減縮應受判決聲明之情形,不得聲請退還裁判費,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6點第4項後段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提起再審之訴後,已減縮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1,245元,爰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退還該減縮部分之裁判費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家上字第209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訴之聲明原為:㈠原確定判決廢棄;㈡相對人應給付520萬3,745元本息(見本院卷第3頁),並依法繳納再審裁判費9萬3,685元(見本院卷第18頁),嗣於民國114年4月28日具狀聲明減縮請求相對人給付23萬1,245元本息(見本院卷第21、55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僅生撤回部分訴訟之效力,本件訴訟之繫屬仍然存在,並未終結,依上說明,聲請人自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聲請退還該減縮部分之裁判費。從而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云云,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家再字第4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