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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47號

給付報酬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林翠華藍家偉梁夢迪

聲請人
彭耀華即彭耀華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土城區公所間請求給付報酬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47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前對民國114年7月15日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617號確定裁定(下稱第617號裁定),聲請再審及回復原狀,經本院認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聲請回復原狀為無理由,而於114年10月9日以114年度聲再字第47號裁定(下稱第47號裁定)駁回其再審及回復原狀之聲請,並諭知聲請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核無裁定脫漏之情形。聲請人以第617號、第47號裁定均有不當,其再審應屬適法等為由,聲請對第47號裁定為補充裁定(誤載為判決),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不符,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英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47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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