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更二字第50號
- 上訴人
- 莊明勳
- 被上訴人
- 林品妍
- 被上訴人
- 追加被告 神農木莊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品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代表人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6日本院114年度上更二字第5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逾上訴期間,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第二審判決係於民國115年3月17日送達上訴人住所,由該住所社區之受僱人即管理員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343頁),本件上訴期間20日自該判決送達翌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3日,算至同年4月9日即告屆滿。上訴人遲至同年月10日始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上最高法院收發室收狀章戳可憑,顯逾上訴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