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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更二字第50號

變更代表人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蔡和憲林晏如曾明玉

上訴人
莊明勳
被上訴人
林品妍
被上訴人
追加被告 神農木莊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代表人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6日本院114年度上更二字第5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逾上訴期間,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第二審判決係於民國115年3月17日送達上訴人住所,由該住所社區之受僱人即管理員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343頁),本件上訴期間20日自該判決送達翌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3日,算至同年4月9日即告屆滿。上訴人遲至同年月10日始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上最高法院收發室收狀章戳可憑,顯逾上訴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更二字第50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代表人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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