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再易字第6號
- 再審原告
- 賴玟伶
- 再審原告
- 吳梅珠
- 再審原告
- 張玉鳳
- 再審原告
- 吳麗娟
- 再審原告
- 劉秀英
- 再審原告
- 鄧淑媛
- 再審原告
- 陳美珍
- 再審原告
- 吳維昇
- 再審原告
- 游秀玲
- 再審原告
- 高雅莉
- 再審原告
- 俞如潔
- 再審原告
- 黃彥堯
- 再審原告
- 吳振民
- 再審原告
- 林金茂
- 再審原告
- 康怡靜
- 再審原告
- 張恒儒
- 再審原告
- 呂悅彤(即呂俊偉之承受訴訟人)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如(即呂俊偉之承受訴訟人)
- 再審被告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本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9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8,881元,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該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 ,該裁定正本業於民國114年7月15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3頁)。茲再審原告迄未依限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至第43頁),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