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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再易字第6號

給付退休金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邱琦邱靜琪高明德

再審原告
賴玟伶
再審原告
吳梅珠
再審原告
張玉鳳
再審原告
吳麗娟
再審原告
劉秀英
再審原告
鄧淑媛
再審原告
陳美珍
再審原告
吳維昇
再審原告
游秀玲
再審原告
高雅莉
再審原告
俞如潔
再審原告
黃彥堯
再審原告
吳振民
再審原告
林金茂
再審原告
康怡靜
再審原告
張恒儒
再審原告
呂悅彤(即呂俊偉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麗如(即呂俊偉之承受訴訟人)
再審被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本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9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8,881元,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該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 ,該裁定正本業於民國114年7月15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3頁)。茲再審原告迄未依限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至第43頁),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勞再易字第6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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