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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上字第49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潘進柳楊惠如呂綺珍

上訴人
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圜
被上訴人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哲
訴訟代理人
林筠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謝明圜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即明。本件上訴後,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14年9月8日起變更為謝明圜,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全國商工影像檔資料查詢清單可參,自應由謝明圜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謝明圜及被上訴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承受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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