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上字第49號
- 上訴人
- 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圜
- 被上訴人
-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哲
- 訴訟代理人
- 林筠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謝明圜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即明。本件上訴後,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14年9月8日起變更為謝明圜,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全國商工影像檔資料查詢清單可參,自應由謝明圜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謝明圜及被上訴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承受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