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413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潘進柳林祐宸楊惠如

抗告人
張麗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雅晴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所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係指每一審級訴訟程序開始後尚未終結以前所為之裁定而言(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19號裁定參照)。又法院所為命當事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在不得抗告之列(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378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抗告人起訴請求確認相對人對其之新臺幣75萬9,657元債權不存在,原法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裁定限期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核屬訴訟程序開始後尚未終結前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不得抗告,依上說明,抗告人之抗告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林祐宸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413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