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76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周美雲王廷汪曉君

上訴人
旭洋製衣實業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雲
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尤文粲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微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源豐
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雅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月3月1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王 廷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上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