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崔百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柏棠律師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榮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84年12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裁定本件於原告甲○○第00000000A01號N02新型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新型專利舉發案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 97年6月12日所為97年度裁字第3097號裁定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