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
- 上訴人
- 甲○○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丙○○
乙 ○
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減縮訴訟標的金額為伍佰柒拾萬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捌萬伍仟伍
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