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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劉靜嫻吳光釗李錦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

上訴人
甲○○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丙○○

         乙 ○

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減縮訴訟標的金額為伍佰柒拾萬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捌萬伍仟伍

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吳 光 釗

                     法 官 李 錦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明 祖 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五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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