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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劉勝吉連正義滕允潔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柏棠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84年12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裁定本件於原告甲○○第00000000A01號N02新型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新型專利舉發案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 97年6月12日所為97年度裁字第3097號裁定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審判長 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滕允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一、本院前裁定本件於原告甲○○第00000000A01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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