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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三○二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尤豐彥陳金圍湯美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三○二號

上訴人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右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甲○○三樓」之記載應更正為「甲○○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乙、得心證理由第一行「:::上訴人及黃麒麟(由原審共同被告黃林阿屘等八人承受訴訟)」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及黃麒麟(由原審共同被告黃林阿屘等九人承受訴訟)」。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乙、得心證理由第六頁第十行「林秀娥」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乙、得心證理由第二行「第一0八五之五七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0八之五七地號土地」。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院前開判決有誤寫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陳 金 圍

      法 官 湯 美 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王 敬 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三○二號於民國 92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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