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六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六二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丙○○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
指定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六二號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
指定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