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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三三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林丁寶高鳳仙林恩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三三號

原告
丁○○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乙○○
原告
甲○○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己○○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己○○有犯傷害致死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二號刑事判決影本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高 鳳 仙

       法 官 林 恩 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六   日

                    書記官 周 淑 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三三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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