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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六二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黃熙嫣詹文馨鄭傑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六二號

原告
甲○○
原告
丙○○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

指定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民事第五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詹 文 馨

                     法 官 鄭 傑 夫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 劉 家 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六二號於民國 90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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