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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吳欲君藍文祥陳博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

原告
丙○○
被告
丁○○

         甲○○

         乙○○

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等涉有詐欺罪嫌,確有影響本件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被告等所涉詐欺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九十年度上更 (一)字第四八八號刑事案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欲 君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藍 文 祥

                    法 官 陳 博 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鄭 靜 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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