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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更㈠字第二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林敬修劉勝吉黃騰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重訴更㈠字第二號

原告
周武雄 (即祭祀公業周勝福管理人)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明珠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甲○○涉有侵占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前揭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五四號刑事判決確定,有刑事判決正本附卷可稽,爰依職權撤銷本院前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所為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劉 勝 吉

法 官 黃 騰 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吳 碧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更㈠字第二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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