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丁○○
甲○○
乙○○
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等涉有詐欺罪嫌,確有影響本件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被告等所涉詐欺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九十年度上更 (一)字第四八八號刑事案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欲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