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二號
- 上訴人
-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江
- 訴訟代理人
- 劉文崇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寶方律師
- 被上訴人
- 日商日製產業株式會社
- 法定代理人
- 石川昭夫
- 被上訴人
- 日商西日本鐵道株式會社
- 法定代理人
- 橋本尚行
- 法定代理人
- 共同 訴訟
- 代理人
- 陳 長律師
- 代理人
- 蘇崇哲律師
- 代理人
- 何美蘭律師
- 被上訴人
- 日商日本亞細亞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長谷部和也
- 訴訟代理人
- 楊國華律師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法定代理人
- 張有恆
- 訴訟代理人
- 楊鴻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頌雅律師
- 設台北市○○○路三四0號
- 右 一 人
- 複 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
- 被上訴 人 驊洲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鄭日省
-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 複 代理人 楊雅惠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
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日商尼旭日本鐵道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日商西日本鐵道株式會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