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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張劍男陳筱佩蘇芹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二號

上訴人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江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
複代理人
許寶方律師
被上訴人
日商日製產業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石川昭夫
被上訴人
日商西日本鐵道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橋本尚行
法定代理人
共同 訴訟
代理人
陳 長律師
代理人
蘇崇哲律師
代理人
何美蘭律師
被上訴人
日商日本亞細亞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谷部和也
訴訟代理人
楊國華律師
被上訴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法定代理人
張有恆
訴訟代理人
楊鴻基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律師
設台北市○○○路三四0號
右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
被上訴 人  驊洲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日省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複 代理人  楊雅惠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

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日商尼旭日本鐵道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日商西日本鐵道株式會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陳 筱 佩

                   法 官 蘇 芹 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黃   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二號於民國 89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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