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江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寶方律師 被 上訴人 日商日製產業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石川昭夫 被 上訴人 日商西日本鐵道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橋本尚行 共同 訴訟 代 理 人 陳 長律師 蘇崇哲律師 何美蘭律師 被 上訴人 日商日本亞細亞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谷部和也 訴訟代理人 楊國華律師 被 上訴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設台北市○○○路三四0號法定代理人 張有恆 訴訟代理人 楊鴻基律師 徐頌雅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 被上訴 人 驊洲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日省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複 代理人 楊雅惠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 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日商尼旭日本鐵道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 被上訴人日商西日本鐵道株式會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法 官 陳 筱 佩法 官 蘇 芹 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黃 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