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二九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二九八號
- 上訴人
- 乙○○ 台北市○○路○段二八0巷十三號
甲○○ 台灣新竹監獄
右上訴人與新竹縣新豐鄉農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本
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二九八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