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三○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三○八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鄒光燕律師
- 上訴人
- 豐譽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大溪鎮○○路八十
- 法定代理人
- 張啟明
- 訴訟代理人
- 周春櫻律師
- 被上訴人
- 丁○○即游
- 被上訴人
- 己○○即游
- 被上訴人
- 乙○○即游
- 被上訴人
- 庚○○即游
- 被上訴人
- 兼右四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戊○○○即
辛○○即游
丙○○即游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
左:
主文
原判決末頁中關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