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九五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九五八號
- 上訴人
- 東光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建成
右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壹佰肆拾柒萬貳仟捌佰元,第三審應徵裁
判費貳萬貳仟零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九五八號
右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壹佰肆拾柒萬貳仟捌佰元,第三審應徵裁
判費貳萬貳仟零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