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五四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五四八號
- 上訴人
- 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中平
- 法定代理人
- 林能中
- 法定代理人
- 鄭英郎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被上訴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法定代理人陳佐鎮」、參加人台灣銀行民權分行關於「法定代理人林英烈」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林能中」
、「法定代理人鄭英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