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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三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洪仁嘉顧錦才湯美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三號

上訴人
統業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進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複代理人
陳秋蓮
送達

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上訴人應提出上訴人統業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范進星之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 仁 嘉

                    法 官 顧 錦 才

                    法 官 湯 美 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王 敬 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三號於民國 90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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