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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九五八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張宗權蕭艿菁吳秀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九五八號

上訴人
東光鋼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建成

右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壹佰肆拾柒萬貳仟捌佰元,第三審應徵裁

判費貳萬貳仟零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蕭 艿 菁

                       法 官 吳 秀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

                       書記官 常 淑 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九五八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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