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一八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一八七號
- 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淑芬律師
- 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 乙○
- 送達代收人
- 楊芳婉律師
右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本院八十七年度家上字第二二九號確認離婚協議書偽造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八十七年度家上字第二二九號確認離婚協議書偽造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