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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五四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劉靜嫻吳光釗李錦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五四八號

上訴人
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平
法定代理人
林能中
法定代理人
鄭英郎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被上訴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法定代理人陳佐鎮」、參加人台灣銀行民權分行關於「法定代理人林英烈」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林能中」

、「法定代理人鄭英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吳 光 釗

                     法 官 李 錦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書記官 明 祖 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五四八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