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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五四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吳景源滕允潔連正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五四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

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叁拾柒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柒拾叄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滕 允 潔

                     法 官 連 正 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 張 永 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五四號於民國 91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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