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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二○八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林丁寶高鳳仙林恩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高 鳳 仙

法 官 林 恩 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周 淑 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二○八號於民國 90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買賣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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