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六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六九號
- 抗告人
- 甲○○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離婚無效事件,抗告人聲明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四十五元,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連同其前次提起第三審上訴之裁判費
二七0元,合計三一五元,如數補繳本院,逾期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六九號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離婚無效事件,抗告人聲明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四十五元,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連同其前次提起第三審上訴之裁判費
二七0元,合計三一五元,如數補繳本院,逾期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