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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六九號

離婚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洪仁嘉湯美玉顧錦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六九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離婚無效事件,抗告人聲明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四十五元,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連同其前次提起第三審上訴之裁判費

二七0元,合計三一五元,如數補繳本院,逾期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 仁 嘉

                    法 官 湯 美 玉

                    法 官 顧 錦 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葉 炳 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六九號於民國 90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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