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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三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洪仁嘉湯美玉黃莉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三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辛○○
上訴人
戊○○○
上訴人
庚○○
上訴人
壬○○
上訴人
子○○
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己○○

        癸○○

  共   同 白庭彥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戊○○○等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訴訟准由戊○○○、庚○○、壬○○、子○○、丁○○為謝玉堅之承受訴訟人,並由其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上訴人謝玉堅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死亡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經查上訴人謝玉堅全體繼承人為戊○○○、庚○○、壬○○、子○○、丁○○,有戶籍謄本二份附卷可參,應由其等為謝玉堅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 仁 嘉

   法 官 湯 美 玉

   法 官 黃 莉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書記官 秦 仲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三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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