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三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辛○○
- 上訴人
- 戊○○○
- 上訴人
- 庚○○
- 上訴人
- 壬○○
- 上訴人
- 子○○
- 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己○○
癸○○
共 同 白庭彥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戊○○○等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
主文
本件訴訟准由戊○○○、庚○○、壬○○、子○○、丁○○為謝玉堅之承受訴訟人,並由其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上訴人謝玉堅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死亡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經查上訴人謝玉堅全體繼承人為戊○○○、庚○○、壬○○、子○○、丁○○,有戶籍謄本二份附卷可參,應由其等為謝玉堅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