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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五九一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許正順魏麗娟翁昭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五九一號

上訴人
甲○○王雲山

        丙○○王雲山

        丁○○王雲山

        戊○○王雲山

        乙○○王雲山

        未○○○王雲

        子○○王雲山

        丑○○王雲山

        王緗蕓王雲山

        寅○○

        庚○○

         己○○

        壬○○

        癸○○

        辛○○

        辰○○○

        午○○○

        卯○○○

         申○○○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巳○○○等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以下同)貳佰陸拾參萬陸仟陸佰參拾元,第三

審應徵裁判費肆萬參仟伍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魏 麗 娟

                     法 官 翁 昭 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吳 美 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五九一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