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五九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五九一號
- 上訴人
- 甲○○王雲山
丙○○王雲山
丁○○王雲山
戊○○王雲山
乙○○王雲山
未○○○王雲
子○○王雲山
丑○○王雲山
王緗蕓王雲山
寅○○
庚○○
己○○
壬○○
癸○○
辛○○
辰○○○
午○○○
卯○○○
申○○○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巳○○○等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以下同)貳佰陸拾參萬陸仟陸佰參拾元,第三
審應徵裁判費肆萬參仟伍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