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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八四六號

確認聘用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劉靜嫻吳光釗李錦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八四六號

抗告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華崗藝術學校
法定代理人
丁永慶
相對人
甲○○

        乙○○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確認聘用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

六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茲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七十五萬一千三百零七元,未逾一百五十萬元,自不得上訴第三審,依前揭法條規定,抗告人對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駁回上訴所為之裁定,自不得抗告,茲復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依前開說明,即有未合,自應駁回。

三、據上論結,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吳 光 釗

                     法 官 李 錦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明 祖 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八四六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聘用關係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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