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八四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八四六號
- 抗告人
- 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華崗藝術學校
- 法定代理人
- 丁永慶
- 相對人
- 甲○○
乙○○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確認聘用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
六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茲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七十五萬一千三百零七元,未逾一百五十萬元,自不得上訴第三審,依前揭法條規定,抗告人對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駁回上訴所為之裁定,自不得抗告,茲復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依前開說明,即有未合,自應駁回。
三、據上論結,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