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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國易字第七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吳景源陳金圍連正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國易字第七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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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昆忠
訴訟代理人
莊榮兆
被上訴人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宗樂

右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八十七年度國字第三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四六號公平交易法事件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前,停止審判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四六號公平交易法事件,上訴人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八四)公處字第○○六號及(八四)公處分字第○七六號行政處分無效行政爭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是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現抗告於最高行政法院中,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證屬實,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於其程序確定前,應停止其審判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陳 金 圍

                     法 官 連 正 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張 永 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國易字第七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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