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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二七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阮富枝黃豐澤林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二七號

上訴人
乙○○

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合法上訴之證據。

理由

一、按聲明上訴,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裁判之當事人為限。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係由他人代為,無從證明上訴人是否有提出上訴之意思,上訴合法要件即有未明,自應由上訴人依法補正。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證據(諸如授權書或印鑑證明等)。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六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法 官 黃 豐 澤

法 官 林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鄭 淑 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二七號於民國 91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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